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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督查督办工作条例
2019-04-24 15:45  

 

豫财院党字〔2019〕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上级工作部署、学校各项决策、领导指示及有关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坚持“归口负责、专项办理、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督办工作要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进行。对正式公文、会议决议和领导批示中明确要求办理的事项,实行事事交办制。事项交办后,对没有落实或者落实不力者,启动催办程序。 

 

 

第四条督办工作根据不同类别,实行分工负责制。对涉及学校全局的综合性、重大复杂问题,由校党委、行政研究指定校级领导负责;对分工明确、事项清楚的全校性工作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对性质单一、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等会议决策、领导批示以及有关党务工作文件的落实情况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对校长办公会议、行政专题会议决策、校领导批示以及有关行政工作文件的落实情况校长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督查督办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督办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有关部门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学校决定并下达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及其它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学校领导各类批示中需要督办的事项办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六条交办。交办一般由督办责任人通知承办单位具体事项、工作要求及办理时限。交办的方式主要有会议明确、公文批转、口头通知等。 

 

 

第七条反馈。反馈的方式主要有材料总结、口头汇报等,对办理难度较大,或确实难以如期办结的督办事项,应在办复期限内报告办理进展情况,说明未办结的原因并提出继续办理的措施。 

 

 

第八条催办。事项交办以后,对于没有落实或者落实不力者。主要程序包括: 

 

 

(一)立项。督办坚持一事一项的原则。属学校已发党政公文,以公文为据;属收文办理事项,以校领导在文件上的批示为据;属学校重要会议的议定事项,以会议决定、决议为据。督办内容要任务量化、时限具体、责任明确,符合承办单位的职责范围,具有可操作性。紧急、特殊情况可以电话或口头交办。 

 

 

(二)呈办。主办单位办结后,应及时向督办责任人上报办理情况。督办部门要认真审核办理结果是否符合交办时所提出的要求,事实是否清楚,问题是否解决,工作是否落实,结论是否正确,处理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等。对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承办单位加以补充修改,必要时要求重新从速办理。 

 

 

(三)归档。督办事项办结后,应按照一事一件的原则,做好各种督办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包括:立项督办的文件;领导批办交办事项原件,承办单位报送的总结报告;督办部门编报的各种书面材料;与督办事项相关的重要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电话记录等。 

 

 

第九条对于经催办无果或者办理确实存在客观困难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不能办理的,由督办责任人呈报有关校领导决定,必要时提交有关会议研究。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条责任制度。督办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明确职责。学校领导根据工作分工,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工作督办,对校党委负责,为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办公室主任和校长办公室主任是督办工作管理责任人;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督办事项具体落实责任人。 

 

 

第十一条检查制度。在督办工作过程中,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要根据不同工作内容采用不同的形式,对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普遍检查或重点抽查。 

 

 

第十二条通报制度。督办工作管理责任人定期将督办情况向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通报。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其他范围内通报各单位落实督办事宜的情况。 

 

 

第十三条追究制度。在办理督办催办事项过程中,对拖延、推诿、工作不力的承办单位,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分别报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或者学校领导同意后,在校内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对贻误工作,给学校事业发展和社会声誉造成较大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办复期限。对督办事项,根据办理难度大小或紧急情况确定办复期限: 

 

 

(一)对文件、会议或领导批示有规定办复期限的按规定期限办理;未作具体规定的督办事项的办复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办复期限,根据紧急程度确定。 

 

 

(二)事项办理周期较长的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办理期间主动将办理进展情况向督办责任人反馈,督办责任人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并向有关方面回复。 

 

 

(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办复期限,但必须提前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督办部门要深入实际,及时、全面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使督办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准确贯彻校党委、校行政和校领导的决策及意图,把握政策分寸,掌握执行要求,及时反馈信息。对督办中的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督办过程中,对涉及几个单位的督办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办理;如出现意见分歧,由督办责任人进行协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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