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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2019-12-23 08:24  

豫财院党字〔2018〕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共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条中共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是学校党委对学校重大方针、政策和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会议。  

第二章会议组织  

第四条校党委委员为党委会的组成人员,享有表决权。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的相关阶段。党政办公室主任作为固定列席人员全程参加会议。根据需要,学校党委可召开党委扩大会,列席人员由党委会主持人确定。扩大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五条党委会由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校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按序委托校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党委会必须有过半数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书记或校长有一人缺席一般不研究干部问题。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七条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党委书记确定,可临时召开。  

第八条党委会与会人员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同意。缺席人员可以向党委会提交书面意见。  

第九条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其亲属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予以回避。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十条党委会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思路、学校章程,以及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外事、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三)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校级科研机构、学术机构、学位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校党委主管或党政共管但以党委领导为主的有关委员会、领导小组的设置、变更、撤销。  

(四)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以及党政纪处分,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厅级以上各类评选人选的推荐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五)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主要包括: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重要人才政策、人才队伍建设、职称评审及管理体制机制,年度进人原则、规模和结构,人员的调入和调出等。  

(六)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学校重大基建项目和重大投资计划,校办产业发展政策,重要资产、重大投资、重要事项管理,以及10万元及以上预算范围外经费的支出。  

(七)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大学文化建设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思想政治工作、教代会工作、学生工作、统战工作、离退休工作、保密工作以及校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及涉及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  

(九)校内外重大合作办学项目,出国(境)组团与领导干部出国等事项。  

(十)研究决定对教职工考核结果的认定及奖惩;教学、科研评奖,优秀教师、各类先进集体或先进人物评先结果的确定等。  

(十一)需要由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四章议题准备与确定  

第十一条党委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党委书记确定。关于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及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问题的议题,由校长提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提出申请,填写《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党委会议题表》,并围绕议题开展的调研、征求意见、法律咨询等,最终形成完善的议题材料。重要或重大议题一般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的2个工作日提交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汇总议题后报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校领导决定是否列入党委会议题。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党委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二条下列问题一般不列入议题。  

1.校党委会委员各自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  

2.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内的日常行政、业务问题;  

3.上级或学校已有明确规定的问题。  

第十三条讨论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  

第十四条对教学、科研和学术方面的重要事项,应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  

第十五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十六条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凡干部任免、交流轮岗和转任非领导岗位等事项在党委会讨论之前,应由书记专题会议充分酝酿。  

第五章议题材料报送  

第十八条对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重大议题,均须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形成简明的书面汇报材料,内容包括:议题背景情况(议题简述、调研论证情况、政策依据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建议方案等。凡属规章制度、政策性文件等,需包括起草缘由及依据、征求意见的范围和过程及意见采纳情况、主要特色亮点等;若是对原有制度进行修订的,要说明其异同。  

第十九条议题汇报材料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按照统一要求和格式印刷,至少于会议召开前的2个工作日提交党政办公室。  

若议题涉及涉密事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对需要会议组成人员熟悉情况或征求其意见的议题,应提前分发有关材料。  

第六章议事程序  

第二十条党委会的议事程序为:一般先由议题的提出人报告情况或方案(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然后展开讨论,最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出结论。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讨论时要围绕中心明确具体地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重视分歧和不同意见,根据讨论情况归纳集中,提出初步意见,由到会的党委会委员表决。对于只需在党委会上通报而不需表决的事项,只要没有异议,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认可。  

第二十一条在干部任免问题上,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人选须通过投票方式表决。如果原拟人选方案被否定,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方案,不得临时动议。  

第二十二条会议表决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进行,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赞成为通过。表决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口头表态等方式进行。对同时涉及几个方面的重要事项,应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三条对于暂不能作出决定的事项,会议应有明确说明,待再行研究后议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讨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党委会成员应无条件执行党委会决议,个人对集体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  

第七章决议的传达、执行与督办  

第二十四条党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以学校文件形式或由会议主持人授权口头传达。对于干部调动、任免的谈话,由会议主持人授权有关人员进行。党政办公室根据授权及时将会议的决议、决定向缺席人员通报。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将会议议决事项和讨论情况以任何形式外传。  

第二十五条党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落实;学校各单位、个人必须认真执行和服从;未经党委会重新议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六条党委会的任免决定,由学校党委下文任免,其中行政干部由校长依照党委决议任免。  

第二十七条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决议执行的督办和协调。对落实情况及办理中出现的问题,党政办公室应及时向校党委书记、主管党委委员或下一次党委会报告,必要时写出专题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导致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重新提交党委会复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党委会的会务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包括收集议题、拟制议题、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做好会议记录、印发会议纪要等。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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